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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00:04:12

李丹丹 张琼斯 上海证券报 今天

节前必有大事!还是补银行短板的监管大事!

4月30日下午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关心的是,新的分类标准是否会影响到银行业不良率水平出现波动?就此,银行业资深人士给出了答案!

记者梳理,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有三方面重要调整:

1、拓展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涵盖表内外;

2、风险分类理念转变——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3、风险分类标准变化——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

可以说,《暂行办法》既借鉴了国际最新要求,又结合了国内监管实践,促进了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调整一】拓宽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暂行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确实,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这就造成两个问题:

1、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

2、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

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调整二】明确风险分类理念转变:

从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到以债务人为中心

《暂行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调整三】风险分类标准变化:

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

《暂行办法》规定:

——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点评:

有利于更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该文件将会让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度得到更充分反应,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一件好事,对其长远可持续发展非常有利。监管能更准确地看见风险的实际状况,可以对风险进行及时、前瞻性的处置,避免风险的累积。

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志兵: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行为,提升治理水平;近年来商业银行在风险分类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文件与时俱进地加以针对性规范,有利于银行业的风险分类规则的统一。

冲击银行业不良率水平有限

如果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银行业的不良率水平是否会出现上升的态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一方面,数据上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即便有短期上数据上的变化,也不意味着真实风险上升。

不应把《暂行办法》简单看作监管的强化,尽管资产分类变得更严格、准确,但《暂行办法》也有放松的地方。比如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上,过去是只要涉及重组,都一定要放入不良,但现在一些重组资产可以不一定要划入不良,二者存在一定抵消效应。

而且,过去监管在实践中,已经在推动银行真实不良的暴露,相关的检查也非常严格。在过去不良真实状况已经暴露比较充分的前提下,未来就算有影响,可能也不会那么大。

此外,分类本身并不改变银行真实的风险情况,只是把原来存量风险显性化而已。即使看到数据的上升,也不见得意味着银行实际的风险在上升。

银行业可能已经进入到信用风险收敛的状态,未来一段时间总的信用风险可能是降低的。主流的银行可能未来一段时间的不良贷款率可能是下行的,但不排除机构间分化的存在。

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志兵:总体上冲击应该比较有限。对具体机构的影响,取决于其过去采取的标准是否与《暂行办法》存在大的差异。

一方面,近年来,银行业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对于风险分类的操作日益严格、谨慎,监管机构此前对不良贷款偏离度也提出严格要求等;另一方面,《暂行办法》设置了过渡期,留下了整改的时间窗口。

过去,对于非信贷资产,监管也要求进行风险分类,但欠缺具体的管理办法,现在是把非信贷资产也纳入到《暂行办法》的监管框架内。

银行一般会参照贷款五级分类,对表外信贷或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经营比较规范的全国性银行,在这一方面不会有大的整改压力,因为他们一直在做对应的风险分类和拨备计提。

其次,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原则其实并没有改变。某一笔债务违约,意味着企业不具备充分还款能力,应该考虑将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划入不良。过去银行也是这样操作,但各银行对于交叉违约、企业风险状况等的判断标准可能不一,现在有了更一致的标准。

来源:pk10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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