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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00:17:59

最严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来了!逾期90天即不良,资管产品穿透分类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4月30日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将风险分类对象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是此次暂行办法的最严之处。

“上述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的风险分类,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这有利于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最严之一:风险分类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对资管产品穿透分类

将风险分类对象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并且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是此次暂行办法的重大亮点。

暂行办法称,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此外,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下称“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资产结构出现了比较显著的变化,原来主要就是信贷类资产,但现在的除了信贷类资产之外,非信贷类包括债券投资、同业投资等占比飞速上升,”曾刚称,原来只是针对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不能够反映出银行整体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

曾刚认为,非信贷资产虽然风险性质可能和信贷是一样的,但并没有按照风险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风险准入,现在的信用风险管理是不完善的。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把原来的信贷类风险分类,扩展到整个金融资产的分类,将整个银行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来。

曾刚表示,资管类产品的穿透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资管类产品的风险管理水平,这一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资管类产品穿透风险的计提,并不构成银行风险的上升,资管类产品在打破刚兑后,实际上是银行表外业务,这块业务所涉及的信用风险跟银行是无关的,但涉及到信贷类资产的投资,意味着银行也应对这类资产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保证规范性。

最严之二:债务人有5%不良,其他债务也计入不良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上述负责人称。

曾刚表示,银行以前都是以项目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未来要转向以债务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采取“债务人有5%不良、则其他分类也计入不良”是倒逼银行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处置潜在风险。

最严之三:即使抵押担保充足、逾期90天以上也归入不良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曾刚表示,抵押担保非常重要,但银行若只靠抵押物,会放松贷中、贷后的风险管理,这对银行的长远发展不利。监管要求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会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此外,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分类时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的空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

责编:林洁琛

(本文来自于第一财经)

来源:北京pk10的广告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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