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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00:20:11

原标题:马上评|家中抓贼致死案:司法应摒弃“以结果定性”

2018年7月10日,桂林市的陈宇和儿子在库房卸鸡蛋时,发现一陌生人黄某躲藏在仓库的厕所内,因陈宇怀疑是小偷,遂擒住对方并报警。在撕扯过程中,黄某踩到脚下碎鸡蛋与陈宇一起摔倒在地。陈宇就按住黄某让儿子报警。在此过程中,黄某还隔着衣服咬了陈宇,陈宇也打了黄兰的头。据陈宇的家人说,在等待警察来的二十多分钟里,黄某曾有三次说自己不舒服,呼吸难受。陈宇也松开了他两次,但每次松开他都要逃走。在此期间,因为黄某多次挣扎,陈宇还拿铁棍敲打了黄某的腿。

警察赶到后黄某已经脉搏微弱,后宣布死亡。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8年7月11日,陈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但检察院未批准逮捕。2018年8月末,陈宇再次被公安机关羁押,检察机关依然不批准逮捕,陈宇再次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公安机关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直到今年2月28日,检察机关换了一个罪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宇提起公诉。

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晚间一个陌生人闯入自己家中,第一反应就是此人是窃贼,至少也是非法侵入住宅,抓人报警是正确选择。从黄某的种种行为基本可以判断其入室就是着手实施偷盗行为。但对这样一起抓贼的案件,由于发生了嫌疑人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遂一次又一次以故意伤害案侦查起诉,这首先暴露出侦查机关“以结果定性”的办案思维。

故意伤害必须要求行为人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对伤害结果至少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而从此案看,抓贼人陈宇只是想抓贼报警,一直在有意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伤害黄某的故意,因而也就不应定故意伤害罪,况且如果定性故意伤害那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适用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条,很显然,本案不可能适用这一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大约也是考虑到这一点一直不予批捕,但其最终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宇提起公诉。无论是公安机关几次羁押陈宇,还是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还是以有罪起诉陈宇,其背后的司法逻辑均值得反思。

就公安机关而言,检察机关两次不批准逮捕,还依然坚持以同样罪名抓捕陈宇;在法律规定最多补充侦查两次,检察机关第二次不批准逮捕要求补充侦查,甚至在第三次试图起诉时延长了起诉期限,最终予以起诉。不难看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态度似乎都是在追求“有罪追诉”这个目标。一起事实非常清楚明白的案件,用得着如此翻来覆去的侦查起诉吗?程序上如此纠结恐,正说明了司法理念、司法能力有了问题。

不久前,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政法单位原则上每年只搞一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等。国家层面的刑事政策已发生变化,就必须得到各级政法机关的贯彻执行,像有案必拘、拘必捕、捕必诉、诉必罪之类的惯性思维就是亟待摒除的。

本案即使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也颇有疑问,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黄某死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黄某死亡)的犯罪情形。

而在本案中,陈宇与黄某素不相识,突遇窃贼,陈宇不可能预见黄某患有心脏病。再说,在家中抓贼报警是任何一个公民的正常所为,甚至是法律明确鼓励的正当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更何况这还是在公民自己家中。所以,陈宇在控制黄某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为了制服剧烈挣扎且一次次想逃的黄某,实施了一定的轻微暴力行为,这既在情理之中,也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度。

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权益,更要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如果在抓贼过程中还要考虑此人是否有心脏病等突发病情,那势必会束缚权利人自力救济的渠道,甚至助长贼胆,这决不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初衷和本意。(作者系法学学者)

来源:pk10虎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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